船东实务系列之---NOR递交

船东实务系列之---NOR递交

NOR(Notice Of Readiness, 中文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舶到达指定的港口后,由船长向租家递交的,说明船舶已经具备装卸条件、适于作业准备的一种书面通知。

在航运实务中,NOR是装卸时间开始计算的先决条件之一,与租约双方利益攸关,所以也经常发生争议。船长错误递交NOR可能给租家或船东带来船期损失,甚至由于市场波动,租家可能取消租约。

如何正确递交NOR?

1 程租条件下递交NOR的相关规定

金康94租约中的要求:

(C)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Notice of readiness at loading port to be given to the Shippers named

in Box 17 or if not named, to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named in

Box 18. Notice of readiness at the discharging port to be given to the

Receivers or, if not known, to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named in

Box 19.

If the loading/discharging berth is not available on the Vessel's

arrival at or off the port of loading/discharging, the Vessel shall be

entitled to give notice of readiness within ordinary office hours on

arrival there, 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 whether customs cleared

or not……

If after inspection, the Vessel is found not to be ready in all

respects to load/discharge time lost after the discovery there of until

the Vessel is again ready to load/discharge shall not count as laytime.

Time used before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shall count.

金康规定,递交NOR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船舶必须抵达合约装卸地点;

船舶必须备妥装卸。

船舶抵达

对于如何理解“抵达”,有如下不成为的行业潜规则:

Berth charter(泊位租约)

泊位租约下,“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装卸的泊位。一旦GPS证实靠进泊位,则“抵达”完成。

Port charter( 港口租约)

港口租约更简单,GPS证实船舶抵达港口,就算“抵达”,无需一定靠上泊位。不管港口是否拥挤,其时间损失风险有租船人承担。

船舶备妥

虽然船舶抵达了,但不一定就具备递交NOR。通常有因为潮水、台风等原因,也一样造成船舶无法被租船人有效处置,船舶未备妥,不能递交NOR。

具体而言,船舶备妥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质上的要求,即船舶本身备妥。另一个是法律上的要求。

实质上船舶未备妥包括:上一航次的货物未卸清或有垫舱物料或有货物残留未冲洗干净、有压载水的情况(抵港前未来得及排掉)、船舱有不妥损坏、货舱不清洁(有锈、有虫等)。

船舶备妥法律要求包括:主要是针对像检疫、海关、移民局等方面的要求。法律条文皆备妥,即可。

好了,船舶抵达叠加船舶备妥,船长就可以大大方方的向租家递交NOR了。

如下,我们选择一个案例分析NOR的递交纠纷:

某轮xx航次自美国Brownsville港空放Houston港装载散装石油焦。

前一航次所装货物为钢材,舱内留有大量垫舱木料(约100多立方),应租家要求,所有垫舱木料均留在船上,并要求由船员堆放在甲板上,为此,船长向租家递交声明:由此引起的所有延误及费用均由租家负责。租家对此表示了确认。

开航后,船长向租家提出:由于舱内垫舱木料太多,备舱需要48小时,而两港之间的航程仅有一天多,因此无法在抵港前完成备舱。

租家认为:拟装货物对验舱要求较低,无需进行洗舱,仅需将舱内垫舱木料吊上甲板,24小时足以完成备舱,要求船长确认可在抵港前递交 NOR。船长对此未给予回复。

xx月xx日0700时,XX轮抵达Houston港锚地,船长即向当地代理递交了NOR,此时除部分垫舱木料已吊上甲板,其余大部分均堆放在舱内。

当日1920时,XX轮靠妥Houston港,1935时,验舱人员上船,2200时,验舱结束,因所有货舱均堆有垫舱木料,验舱未能通过。随即船长组织船员紧急扫舱,次日0030时,完成备舱,0400时,验舱人员再次船,0610时,验舱通过,0740时,开始装货。

港方认为:从xx月xx日2200时第一次验舱未通过至次日0610时第二次验舱通过共

8.25小时(注: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由于船方未能备妥货舱导致港口设备待时,因此船方应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港口设备待时费用每小时3500美元合计28875美元。

船长对此费用签字确认。租家随后在租金中扣除了上述费用。

租家认为:上述费用完全是由于船长在明显舱未备妥的情况下递交NOR引起的,未能遵守租约第8条:船长应尽最大的努力尽快完成当前航次,并与船员提供所有习惯性的帮助,船长(尽管为船东所委派)在租约下应视为租船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遵守租船人的指令。

船长认为:已事先向租家申明船东对由于垫舱物料保留在船所引起的延误及损失不负责任。在抵港前,所有垫舱木料均已在舱内堆码好,可由于海况无法在航行中使用船吊吊上甲板,船员已尽了最大努力协助租家。

案例分析:

1)尽管船长已事先递交了申明,但租家扣租的理由是船长不适当地递交 NOR(即货舱事实上并未备妥),未尽到克尽谨慎的责任。

2)虽然租约第63条规定:船东对通过验舱不负责任,但租家也并未因为验舱不通过而停租。

3)租家要求船长确认递交NOR的时间,船长并未答复,并在抵港后即递交了NOR。若船长将备舱的情况如实回复租家,要求租家确认是否抵港递交NOR,或推迟递交NOR的时间,这并不违背租约规定,同时也可避免由船东来承担上述费用。

4)船方并未对航行中货舱备舱的情况拍照取证,无法证明船员已尽到提供习惯性帮助的义务。

因此,期租租约中并未对递交NOR的时机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航次指令中通常要求船长抵港时即递交NOR(WWWW- whether in port

or not、whether in berth or not、whether custom cleared or not、 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

如船长确信在抵港前无法完成备舱,则应在抵港前向租家声明,阐述不能在抵港时递交NOR的原因,同时保存船员备舱和/或相关海况等的证据,证明船员确已克尽职守,要求租家确认递交NOR的时机,或给出预期递交NOR的期限和/或条件,以避免船东承担额外的责任和费用。

通过如上案例分析,如何正确递交NOR,关乎船东与租家的利益,在实践中,正确操作执行,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及造成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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