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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婚姻形态漫笔
来源: 市政协 发布日期: 2017-09-18 作者: 戴楚洲 ?

  历史上,澧水流域土家地区存在原始社会婚姻形态。土家婚姻经历由群婚制、进入对偶婚(居妇家制)再到单偶婚(一夫一妻制)三种形态。
  历史文献对土家地区原始社会早期婚姻形态“群婚”记载极少。土家先民曾经存在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的“血缘群婚”,土家地区流传的神话《涨齐天大水的故事》和《佘氏婆婆》留下原始社会土家先民“族内群婚”痕迹。土家神话《涨齐天大水的故事》也叫《雍妮布所》。从前有七兄弟把雷公捉来,准备吃掉。后来,雷公设计逃回天宫,向玉帝告了状。玉帝怒降大雨,淹死了许多人,唯独布所和雍妮兄妹二人躲在葫芦里。专管人间婚姻的神“士义图介”劝他俩成亲,经过多次问卜,兄妹终于成婚,生下一个肉坨。天上降下一把剪刀,剪开了它。用肉块拌黄土撒出去变成了“土家人”,用肉块拌树苗撒出去变成了“苗家人”,用肉块拌沙子撒出去变成了“客家人(即汉人)”。《佘氏婆婆》讲从前两个部落杀得只剩佘香香。天黑以后,佘香香睡在岩洞,有只神鹰陪她。没过好久,佘香香怀了孩子,生下谭天飞和谭芝兰两人。后来,姐弟经过烧火烟、滚磨子、绕山转等方式,大树下面成亲以后,生了八个儿子,繁衍谭姓土家族人。
  澧水流域土家地区曾有原始社会普那路亚婚姻形(又叫“族外群婚”),《世本》等民族古籍记录了土家祖先廪君部落与盐水神女部落的“族外群婚”。“普那路亚”意为“亲密的同伴”,是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命名的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形态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同辈男女共为夫妻,即一群兄弟和另一群女子互相通婚。普那路亚婚姻形态在土家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痕迹。土家语亲属制称谓保留“族外群婚”社会化石。对祖父和外祖父的所有兄弟都称“母思阿巴”,对祖母和外祖母的所有姐妹都称“母思阿涅”;对伯父、叔父、姑父、姨父、舅父、岳父都称“卡客”,对伯母、婶母、姑母、姨母、舅母、岳母都称“麻玛”;对兄、堂兄、表兄、妻兄都称“阿可”,对姐、堂姐、表姐、妻姐都称“阿大”;对弟、堂弟、表弟、妻弟都称“阿矮”,对妹、堂妹、表妹、妻妹都称“安矮”;对儿子、侄儿、外甥儿都称“洛必”,对女儿、侄女、外甥女都称“必优”。 这些相同称谓表明土家族人曾有“族外群婚”。
  澧水流域土家地区婚姻习俗随着婚姻选择方式演变而发生变化。清朝初年,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写道:桑植土司“中古夷俗,父姬兄妇,配合自由。”清代《乾隆永顺府志》亦载:“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声为奸淫之媒。”可见,清代“改土归流”以前,土家地区婚配方式以“自由婚”为主。男女双方在生产生活中“以歌传情,以歌为媒”。正如土家情歌唱道:“郎唱山歌姐儿听,莫要装聋做哑人;唱歌如说知心话,唱得郎心对姐心,五句子歌儿做媒人。”土家男女以歌相识或在“跳摆手舞”、“挑葱会”时相识定情。经过多年交往,男女互赠“信物”,作为定亲凭证。男婚女嫁,女家不索彩礼,男家不取嫁妆。通过自由恋爱,征得双方父母同意,经土老司(土家语叫梯玛)作证,前往土王祠拜敬祖宗以后,即可成亲,择期而娶。结婚之时,新娘衣袖系着红、绿丝线,由其兄或其弟背负、牵引至新郎家里。这种现象说明当时土家地区自由婚姻简朴,正如土家情歌中唱的:“豆腐开浆靠石膏,纸糊灯笼靠篾条;新打木桶靠竹筲,土家成婚靠歌谣。”也有通过“认干妹”成亲的,即土家情歌《干姊妹歌》所唱:“干姊妹,柑子叶;白天陪着干妹玩,晚上抱着干妹歇(睡)”。
  元明清土司统治时期,多为一夫一妻,也有一夫多妻。明代,九溪卫麻寮所曲溪隘土官吴亮配有唐氏、黄氏、郑氏、张氏四个妻子。澧水流域土司地区实行“自由婚”同时,杂有姑表婚、姨表婚、转房婚、填房婚、连环婚、入赘婚等婚姻形态。元明清时期,澧水流域土司地区保留一些原始婚姻形态残余,表现在四个方面:
  族 内 婚
  土家人保留着原始社会“族内婚”残余。各姓之间皆可开亲,也可 “同姓为婚”。据清代《乾隆永顺县志》记载,至清代“改土归流” 以前,曾有“同姓为婚,婚嫁背负(新娘)”婚俗。鹤峰“土司娶亲,不论同姓,或不凭婚约”。 据容美《田氏族谱》载:容美土司田氏和忠洞土司田氏在明末清初时,世代通婚,结成田氏互婚集团。形成同姓为婚原因是土家大姓聚族而居,与外姓人接触少。
  “收继婚”包括“妻兄弟婚(又叫转房婚或者坐床婚)”和“夫姊妹婚”。妻兄弟婚和夫姊妹婚是原始社会群婚制残余。“妻兄弟婚”即女子转嫁亡夫弟兄,兄亡弟可娶嫂为妻,弟亡兄娶弟媳。据《民国永顺县志》载:土家“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谓之坐床”。这种“兄死弟娶寡嫂,弟丧兄纳弟妇” 婚俗反映普那路亚家庭兄弟共妻的婚姻关系,是原始社会群婚制的残余。“夫姊妹婚”是指姐妹共夫。一个男子可娶两个或者几个同胞姐妹为妻,彩礼较多,诸妻融洽。有首土家民歌唱道:“打铁要用两把锤,娶妻要娶两姐妹;打烂大锤有小锤,姐姐去了有妹妹。”明朝初年,土家首领覃垕曾把两女覃素娥和覃繁英嫁给朱思济。土家地区至今保留男子与亡妻之妹结婚习俗,即民间所指“填房婚”:如果姐姐死了,妻妹或妻堂妹续嫁姐夫,填补姐夫洞房。
  族外婚
  “姑(舅)表婚”即姑舅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其特点是舅家单方面优先权,喜开单向,姑家女儿必嫁舅家儿子,土家地区有“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民谚。据清代《乾隆永顺府志》记载:“凡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曰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家之子成立婚配。”姑家之女必嫁舅家之子传统观念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氏族遗风,称之为“还骨种”,是同姓为婚的演变。“姑表婚”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氏族“外婚制”残余。因在母权制下,人们认为姑姑和舅舅是同一氏族成员,有着比自己丈夫更为亲近的血缘关系。
  澧水流域“姨表婚”世代相传,连续不断,同胞姐妹所生子女结为夫妻。姨表之间优先婚配,与姑表之间优先婚配无异,俗称“瓜藤亲”。
  连环婚
  土家人“连环婚”又叫“扁担亲”或者“斢亲”,即甲家父母用自己女儿与乙家交换,为自己儿子换娶妻子;乙家也是一样掉换,其女亦与甲家儿子结婚。这种“连环婚”是原始社会实行氏族族外婚集团互相通婚的残余痕迹。
  入赘婚
  原始社会“对偶婚”形态相当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环节。通常一男一女结为配偶,居住女方,所生子女只归母亲。土家地区保留的“招郎婚”是母系氏族社会“对偶婚”的残迹。男子家里太穷,不得已入赘(zhui)女家成为女家家庭成员,到妻家落户。即清代《嘉庆慈利县志》记载:“男家贫就女家完备,谓之入赘。”结婚之时,女家宴请宾客,宣布结婚。招郎丈夫家庭地位较低,财权操于女方。家里重活由招郎丈夫完成,农村流传一句俗话:“吃得四两姜,当得上门郎。”
  综上所述,从土家婚俗表现出来的现象看,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支配,原始婚姻残余保留较多。尽管已经建立一夫一妻制度,但是旧的婚姻习惯仍然影响人们婚姻。随着社会进步,土家族人逐渐认识到同姓为婚、姑舅婚、姨表婚的有害性,逐渐为同姓婚配作了血缘亲疏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土家族人从近亲结婚不良后果中吸取教训,同姓为婚、姑表婚、姨表婚等婚姻形态仅在偏远农村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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